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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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