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65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原告唐**与被告龚**、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申*才与韦**、覃采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郭炳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桂*与敬连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韦**与被告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