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南**有限公司与陆**、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65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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