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6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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