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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尹**、广西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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