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温广源、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温**、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73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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