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温**、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73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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