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38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9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乔**与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韦宗协、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庾新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胡**、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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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伟诉被告林同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诉被告林同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杨*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王*、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