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霞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被告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824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41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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