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平芳诉被告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方**、张*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平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建国、张*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平芳撤回对被告方建国、张*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0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0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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