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骆*华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星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原告骆*华提供担保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丽君园3栋2-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0122996)。

本院认为

现因该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原告骆**提供担保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丽君园3栋2-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0122996)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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