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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桂林市╳╳竹鼠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桂林市X**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竹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XX竹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2012年原、被告双方合资开发竹鼠项目,原告按约定注入了资金,之后由于经营分歧,双方对合作项目进行了分割经营,被告对应退还给原告的36万元资金一时无法给付,于2012年2月12日以借款形式向原告借款3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一年,利息按年利率12%支付,其中10万元在2012年4月11日内付清(该10万元已另案处理)。余款26万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及利息3.12万元(利息:本金26万元×年利率12%×暂计12个月,之后照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竹鼠公司承认原告所述属实,表示愿意还款。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关系,有借条为证,被告亦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双方借款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没有依据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归还到期的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6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桂林X**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XX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从2012年2月1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6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3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履行之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68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账号:202163010400XXXXX,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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