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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曾**、申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与被告曾藕香、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秦*、人民陪审员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藕香、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曾藕香2010年6月5日、8月12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64450元,用于其与被告申**共同承建的工程。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理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44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曾藕香、申**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2010年6月5日、8月12日的三张借条作为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被告曾藕香以其与被告申**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34650元和26400元,原告将现金给付被告曾藕香后,被告曾藕香书写借条二张。同年8月12日,被告曾藕香再次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借款34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以上共计64450元。上述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日期。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曾藕香与被告申德富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与被告曾藕香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的借款事实存在,但被告没有及时完全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因被告曾藕香借款系用于被告申**的工程建设,且与被告申**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曾藕香与申**共同归还原告申*借款64450元。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9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曾藕香、申**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收款单位: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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