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为保证本案审结后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刘*位于桂林市七**香山画苑4栋3-3-1号房屋产权(证号:30225408),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
二、查封被告刘*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七星穿山东路1号花园园中苑2栋2-4-1号房屋产权(证号:30345362),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