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吴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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