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与被告梁XX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XX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欲与被告梁XX进行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原告张XX的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