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XX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XX以诉状漏列当事人及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X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吉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