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诉被告赵*、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因原告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刘**与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吴**、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与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黎XX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叶**与被告陈**、潘**、桂林**限公司、桂林和涛**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伍*与刘**、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龚**与陈*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