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黄**、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黄**、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阳朔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2015)阳执字第64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阳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相关协助执行的义务。阳朔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受理了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可以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阳**民法院作出的(2010)阳民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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