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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德诉称,被告罗**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尽快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一直没有还款,2015年4月14日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被告出具借条并承诺2015年5月15日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还是没有还款,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罗**还清欠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拟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15日还清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韦**与被告罗**是朋友关系,2015年2月10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会尽快还款,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没有还款。2015年4月14日,在原告多次的要求下,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5月15日还清欠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其还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本应按约定时间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偿还原告韦**借款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罗**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银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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