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按照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阳**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