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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查明,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莫*的银行存款10000元(其中案款98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剩余案款1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6月23日裁定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莫*经本院执行局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莫*支付申请执行人潘**案款10200元,(2014)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即可执行结案。二、申请执行人潘**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莫*已交纳案款10200元,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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