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秦**等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秦**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秦**、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本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据此,本院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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