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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莫*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诉被告莫*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以被告主体不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七一撤回对被告莫*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12.5元。公告费130元,合计342.5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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