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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20元、公告费230元,被执行人张**均未给付。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阳朔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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