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蒋**诉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

被告卢**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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