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黎*有诉被告蒋**、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有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陶**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陶**在广西阳朔**行营业部账号为6229920500133853XXX的账户内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