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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有诉被告蒋**、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有诉被告蒋**、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有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陶**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陶**在广西阳朔**行营业部账号为6229920500133853XXX的账户内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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