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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诸**、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诸**、诸*x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诸*x嫂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1年3月23日,被告诸**因种植葛*向原告借款26000元,约定借款在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同时约定逾期不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被告诸*x嫂是被告诸**的妻子,应当共同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60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借款之日起给付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诸**、诸*x嫂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原告刘**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刘**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

2、借条一张,拟证实被告诸**于2011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26000元的事实及借款期限、利息。

3、阳朔县公安局葡萄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拟证实两被告身份情况以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

被告诸**、诸*x嫂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诸**、诸*x嫂未到庭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刘**提供的证据1、2、3内容真实,取得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诸*x嫂与被告诸*明甫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23日,被告诸*明甫因种植葛*向原告刘**借款26000元,被告诸*明甫立下借条,该借条写明被告诸*明甫向原告刘**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约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同时约定逾期不还款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给付利息。被告诸*明甫在借条上签名并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诸*明甫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不还款。2013年10月,原告刘**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诸*明甫、诸*x嫂归还借款260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借款之日起给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将钱款26000元借给被告诸**,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成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诸**借款后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归还所借款项,但是被告却没有按照承诺向原告归还借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并约定了如被告逾期不还款则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诸*x嫂是被告诸**的妻子,被告诸**借款是用于家庭生产生活,该欠款是被告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诸*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诸**、诸*x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主动放弃,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诸*x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借款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50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诸**、诸*x嫂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确定的日期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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