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发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发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97元,由原告秦*发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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