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王**、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5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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