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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刘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8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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