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其自愿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李**、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