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以被告已归还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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