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龚初妹在广西临桂农**司四塘支行的存款2050元到本院账户,并从该款中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赵**领取了执行款2000元并自愿放弃利息,同时书面要求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已领取申请执行款项2000元,并同意本案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