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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与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管**依据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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