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兰诉被告李X友、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兰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兰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兰撤回对被告李X友、周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195元,诉讼保全费1,043元,合计2,238元,由原告李X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