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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X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换诉被告李X友、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换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换撤回对被告李X友、周XX曼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9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919.5元,诉讼保全费1,405元,合计3,324.5元,由原告李X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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