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诉被告黄**、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蒙**于2014年9月12日以证据收集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蒙**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