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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