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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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