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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