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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覃**、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覃**、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3年12月20日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对被告覃**、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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