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XX与被告王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XX以其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XX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XX撤回对被告王XX、杨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阳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