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诉被告姚**、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对被告姚**、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因本案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