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与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xx与被告xx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担任记录。原告廖xx的委托代理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xx诉称,因被告生产周转资金短缺,要求原告借款捌拾万元解决生产资金,说明半年后归还,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号通过xx银行网上银行支付捌拾万元人民币到被告账号,被告亦在当日写借条给原告持有,半年后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无还款之意,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暂无自己归还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捌拾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4月25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xx银行转账单,证明原告转款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xxxx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就、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x**公司生产周转资金短缺,向原告廖xx借款80万元解决生产资金。原告廖xx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xx**银行转账80万元人民币到被告x**公司账号内。同日,被告x**公司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廖xx收执,借条写明“今借到廖xx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借期6个月(2013年4月25日-2013年10月25日),到期一次还清。此据x**公司(盖印章)2013年4月2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x**公司没有按期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xxxx公司向原告廖xx借款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xxxx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xxxx公司归还原告廖xx借款人民币80万元。

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被告xxxx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收款单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xx高*支行),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