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粟XX与黄**、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粟XX与被告黄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骆**和人民陪审员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梁**担任记录。原告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粟XX诉称:早几年我与被告一同在XX做木材加工生意,相互比较熟悉,也一起到XX开过木材加工厂。2012年4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不济,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日,被告黄XX写了一张借条给我,并口头约定到年底归还。借款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今年九月底,我向他催收,他一直躲避我,无奈我才起诉的。该借款的《借条》虽是被告黄XX个人所写,但两被告是夫妻,借款也用于家庭投资,且被告刘XX是知晓该借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XX、刘XX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都是XX镇人,一同在XX做木材加工生意,相互比较熟悉,也一起到XX开过木材加工厂。2012年4月10日被告因做木材生意资金周转不济,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日,被告黄XX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内容为:“今借到粟XX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借款人黄XX”,并口头约定到年底归还,还款期到后,被告并未予以归还。今年九月底,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一直躲避原告,不予归还。该借款的《借条》是被告黄XX个人所写,两被告是夫妻,借款也用于家庭投资,且被告刘XX是知晓该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黄XX2012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做木材加工生意,当日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并口头约定在2012年底归还。该借款虽是被告黄XX个人所借,但两被告是夫妻,借款也用于家庭投资,且被告刘XX是知晓该借款,因此,该借款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主张,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XX、刘XX归还原告粟XX借款10万元。

案件受理费2860元,诉讼保全费106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黄XX、刘XX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