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覃**、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12月20日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覃**、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