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依据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谢原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0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0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