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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