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谢**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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