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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被告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被告文军于2012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按2%付给月息,并约定两个月归还。但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9000元。请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文*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目前无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文*偿还原告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19000元,合计69000元。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被告文*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户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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