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唐**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原告樊*飞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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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诉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姣诉被告倪*、倪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倪**与被告曾祥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付某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与被告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