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伍**、蒋**、蒋**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伍**、蒋**、蒋**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伍**、蒋**、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伍**、蒋**、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